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初4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希凤,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徐希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九牧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