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6525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昭辰,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童心玩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岐沙路25号骏华庭20卡。
经营者:官建玲,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童心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2018年5月31日,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