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47号原告:黎伟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然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坚。
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黎伟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7××××.X)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伟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伟强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伟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黎伟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