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6民初15227号原告: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原告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