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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50号
案件名称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千代电器有限公司,石祥文,祝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花艳,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斌,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号天安总部中心**楼***房。

法定代表人:祝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徐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金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蔚蓝国际*******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花艳,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斌,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北城二楼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东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花艳,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斌,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尚义路**号。

法定代表人:骆尧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千代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健富路*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王伟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珺,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欣,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祥文,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明,女,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红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红日公司)、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睿尚公司)、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广诺公司)、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陕西爱博公司)、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凯圣瑞公司)、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喜玛拉雅公司)、中山市千代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千代公司)、石祥文、祝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23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睿尚公司住所地及被诉行为实施地均在广州市。

故原审法院能否管辖,关键在于本案是否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根据第三条,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案件,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由此可见,广州红日公司主张其注册商标驰名,同时根据案情也需要认定该商标驰名以实现跨类保护的案件,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中,广州红日公司虽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其注册商标驰名,但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了主张。

同时,广州红日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灶具等商品上,而被诉产品包括第7类洗碗机。

尽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非认定类似商品的依据而仅为参考,但在管辖异议阶段可初步认定洗碗机与广州红日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不类似。

故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江西红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江西红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洗碗机与广州红日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错误。

原审法院作出该认定与广州红日公司的请求和主张相违背,明显超出本案尤其是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理范围。

原审法院关于“类似商品”的评判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规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无须以广州红日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依据。

广州红日公司主张所有被控侵权产品均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了相同或类似,故本案不存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红日公司在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主张“红日Redsun及图”商标经过大量使用、长期推广及宣传,在行业内获得了极高知名度,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构成驰名商标,请求法院认定其驰名商标,故广州红日公司诉请实质内容包含了请求确认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主张跨类保护。

因此,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睿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至于本案所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实行跨类保护以及本案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在本案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江西红日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江西红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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