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2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振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函谷关镇客运站对面开元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邓知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丽,该公司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