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58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敏凤,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赵涛(曾用名赵纪良),男,汉族,1996年9月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