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8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创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庄路14。
法定代表人:朱春和。
被告:李志炜,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创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