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63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海洋纸业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88号兴华丰食品城403栋11号。
经营者:郑素玲。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海洋纸业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县海洋纸业商贸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