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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莉与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马莉与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莉,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462号原告:马莉,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佳,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朱汉超。

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山。

原告马莉与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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