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01号原告:王顺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婷静,女×××××××。
被告:中山市古镇优凯照明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李跃全,男××××。
原告王顺泉与被告张婷静、被告中山市古镇优凯照明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王顺泉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张婷静、中山市古镇优凯照明灯饰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顺泉撤回对张婷静、中山市古镇优凯照明灯饰门市部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顺泉负担。
王顺泉已预缴1300元,本院退回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