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3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菲菲,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葡萄酒公司)与被告郑菲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裕葡萄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被告郑菲菲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