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86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2号2栋、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运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大城小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7号楼131。
法定代表人:陈良将。
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城小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同日,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