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丽,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丽于2018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柳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柳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