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董志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83号
案件名称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与董志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董志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2民初83号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水角村。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志武,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淘宝网店铺“zhiwu511124”店主,户籍地址:江西省婺源县,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与被告董志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志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26××××.5、名称为“一种连体收纳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2日,台州天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连体收纳椅”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26××××.5。

2015年4月1日,原告从台州天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受让专利权,现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016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名为“zhiwu511124”的淘宝店铺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网络方式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董志武未作答辩。

原告嘉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董志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有关质证的权利,本院经依法核对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公证书、专利审查信息和费用信息、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2日,台州天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连体收纳椅”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26××××.5,2015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台州天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连体收纳椅,包括箱体(1),所述箱体(1)为多层结构,内插支撑板,箱体的前面及后面的支撑板为整体板,箱体的左面及右面的支撑板包括两块板,两块板中间为折叠线(4),箱体(1)可沿折叠线(4)折叠,箱体内部形成收纳腔,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后面及左右面均超出收纳平面形成靠背包围,所述箱体后面还一体连接有靠背面(2)及盖面(3),所述靠背面(2)平贴箱体(1)后面内侧,所述盖面(3)扣合在收纳腔上方。

2016年3月10日和2016年5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申请分别对网上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收货过程以及收到的货物和对查看相关网页内容、网上订单详情内容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记录和见证并于事后分别出具了(2016)浙台正证字第817号和(2016)浙台正证字第1983号公证书。

该两份公证书主要分别记载如下内容:2015年3月10日下午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卫签收了货物八件,物流公司为百世汇通,并由公证人员当场对签收货物进行了编号。

八件货物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运回公证处后,对其中的04号货物肉眼观察外包装未发现有打开过的痕迹,外包装上快递单号显示为70373624949041,开封后可见连体收纳椅一把。

公证人员将上述货物装箱并加贴公证处封条。

2016年5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淘宝网账户,在“已买到的宝贝”页面点击进入订单号为1470131760356894的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号对应的运单号为70373624949041,与收货时显示的运单号一致,并显示卖家信息真实姓名为本案被告;

点击进入“新品卡通儿童靠背收纳凳储物凳换鞋凳牛津布靠背椅幼儿园小凳子”相关页面,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和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名称。

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经对被诉侵权产品拆封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两者构成相同。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42026××××.5、名称为“一种连体收纳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实用新型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庭审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是否从事了被诉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原则及标准是: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如包含则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如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原告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经比对,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为销售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结合两份公证书内容,被告通过其开设的网店销售了被诉侵权的收纳椅产品。

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获利情况或者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本院将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事件,特别考虑到: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

被告系个人,淘宝网店的经营规模较小,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对其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志武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264197.5、名称为“一种连体收纳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

二、被告董志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嘉和礼品有限公司负担388元,被告董志武负担12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嘉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