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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温龙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438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温龙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温龙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389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开明,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龙亮,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龙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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