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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万紫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82民初367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万紫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万紫红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367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

被告:慈溪市新浦万紫红食品店。

经营者:杨鸣。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浦万紫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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