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367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
被告:慈溪市新浦万紫红食品店。
经营者:杨鸣。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浦万紫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