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55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欣悦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金荷花市场A座B1层1006号。
经营者:魏恩多。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欣悦日化经营部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