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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3民初2461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46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菡惜,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老虎塘路*号圣悦嘉园地下室****室。

经营者:汤海娇,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海娇烟酒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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