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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李琼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李琼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李琼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239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琼芳。

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寿建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芳、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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