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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403、3409号
案件名称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飞,南京一啄一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03、3409号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国道16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方安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非、郑芝敏,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飞,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南京一啄一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陶顺新。

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飞、南京一啄一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先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中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飞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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