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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2刑初542号
案件名称黄某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2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2刑初5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男,1984年8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依照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2购入大量假冒大众、壳牌的汽车零配件及汽车石油化工用品,以其租赁的上海市嘉定区春荣路XXX弄XXX号XXX室、联西路XXX弄XXX号作为存放点,雇佣他人为其送货,对外销售牟利。

同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查获尚待销售的假冒大众、壳牌的火花塞、刹车片、机油、变速箱油、齿轮油等物共计4777件。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678276元。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黄某1、牛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真假图片对比材料、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黄某2的历次供述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2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火花塞、刹车片等商品及商标标识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顾亚安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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