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9号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5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