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96号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惠州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大隆大厦13单元13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姚晓诚。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
2018年5月5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