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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四十二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民初9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四十二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四十二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68号。

法定代表人:殷博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四十二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南大街50号。

负责人:梅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四十二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四十二连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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