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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A幢46号。

法定代表人:金敬元。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桐乡市梧桐金鹏话机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5月28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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