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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民辖终11号
案件名称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徐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XIAOYINGHONG,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mniVisionTechnolog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伯顿街***号(4275BurtonDrive,SantaClara,Ca95054,U.S.A)。

法定代表人:HongliYang,该公司董事长和首席营运官。

原审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侯红亮。

上诉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7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在江苏省常熟市,主要办公场所不在上海,且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不构成网络销售,上海并非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注册地所在的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被上诉人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一审中,两被上诉人提交的(2017)沪徐证经字第14138号公证书中的网页截屏显示了上诉人在其官网上自称公司总部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开发区宜山路XXX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13185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地址有上诉人办公场所。

两被上诉人提交了以上初步证据证明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虽对此持相反意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另有他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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