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195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太润和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黄兴南路***号新大陆银座商厦负*楼。
经营者:丁伟健,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太润和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