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9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幢3层。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亦相,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亦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