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江田明视达眼镜店,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友爱村林炳街**号,经营者陈明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江田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