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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桐琴镇尊徽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民初4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桐琴镇尊徽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义县桐琴镇尊徽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初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尊徽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拆迁安置区*号地块。

经营者:漆小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桐琴镇尊徽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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