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43号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三一大道2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昱,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金冈,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