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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初55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5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温泰市场三区83071#。

经营者:XX祥,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被告: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袁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5月30日,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泰州温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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