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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千分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至诚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5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千分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至诚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千分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至诚文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5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千分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樵湖街6-112号。

经营者:王茂华,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至诚文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北正街8号。

经营者:王茂华,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千分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至诚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本院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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