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14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被告:张店联通路张明超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张店区柳泉路与联通路路口向东150米路南茶楼邻“五金电器工具土产”。
经营者:张明超,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联通路张明超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