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02民初211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世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阳,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盐城建军路店。
负责人:CHOYONGJUN(曹永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盐城建军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盐城建军路店的诉讼。
案件受理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