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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继红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继红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沈阳继红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宽城区星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8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继红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李祥堡村。

法定代表人:郭振江。

被告:宽城区星成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钻石礼都***号楼***号房。

经营者:颜红伟。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继红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宽城区星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27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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