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3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吴良材眼镜商行,住所地丰泽区城东浔美内十字路口百旺超市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L。
经营者:虞文修。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吴良材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国民审 判 员 董丽珠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