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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软件公司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智能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MSC软件公司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智能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SC软件公司,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智能刹车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02号之一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4675MacArthurCourtSuite900,NewportBeach,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ShahdadZand,该公司副总裁、法律顾问和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拓普智能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龙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邬建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与被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智能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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