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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65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姗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孟宇。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恩科技)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佰汇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唐恩科技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9,000元”。

2018年5月10日,唐恩科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佰汇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唐恩科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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