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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江宜佳木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105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江宜佳木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宜佳木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05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宜佳木门经营部,经营场所。

经营者:李良英。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宜佳木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江宜佳木门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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