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民辖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足区龙水镇好又多百货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玉路149号大润发超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AKPD8T。
经营者:戚龙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侵犯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4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犯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从2017年5月1日开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属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