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8民初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宏文广告传媒部,经营场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9号。
经营者:郑其玲。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宏文广告传媒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