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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宇、罗玉基等与东莞市麦席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119号
案件名称李运宇、罗玉基等与东莞市麦席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运宇,罗玉基,东莞市麦席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19号原告:李运宇,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广西省兴业县。

原告:罗玉基,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麦席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顺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惠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李运宇、罗玉基与被告东莞市麦席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1××××.0,名称为“炒食机(电磁滚筒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运宇、罗玉基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2018年5月2日,原告李运宇、罗玉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宇、罗玉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宇、罗玉基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运宇、罗玉基负担。

原告李运宇、罗玉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其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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