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47号原告:林亦金,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鸿超、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龙潭工业区北大路20号。
经营者:周丹琴。
被告: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砚溪镇步溪村。
法定代表人:肖建浩,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礼,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亦金与被告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亦金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亦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林亦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