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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孟才与长城铁花(北京)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920号
案件名称骆孟才与长城铁花(北京)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骆孟才,长城铁花(北京)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20号原告:骆孟才,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长城铁花(北京)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孙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璐,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孟才诉被告长城铁花(北京)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骆孟才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孟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骆孟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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