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490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黄志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鲤南安华装潢材料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村书院路拆迁安置房*号楼,注册号350322600274180。
经营者:胡国忠。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南安华装潢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经营地址变更、无法送达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审 判 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