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7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兴兰旺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号楼*层***室。
经营者:王颖。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兴兰旺食品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6061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