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853号原告:陈雷,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帝露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经营者:黄运霞,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陵,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雷诉被告双流区帝露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雷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帝露门窗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菏双流区帝露门窗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