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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亚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4344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亚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义乌市亚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4344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亚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71055、71069号商位(托管71)。

法定代表人:吴昊。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亚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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